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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ST越博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下發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賀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悉,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因賀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將賀靖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并對賀靖采取限制消費措施。*ST越博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關于聘任公司總經理的公告》和2023年12月26日披露《關于補選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的公告》中關于賀靖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表述不真實。
對此,江蘇證監局認為,*ST越博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賀靖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候選人,未如實向公司提供個人簡歷,導致公司發生上述違規行為,賀靖當選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后也未及時更正上述不真實的信息,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違反有關規定。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二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江蘇證監局要求二者嚴肅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提交書面報告。
4月20日上午,深交所向*ST越博和賀靖發出監管函,認為*ST越博和賀靖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且賀靖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深交所要求*ST 越博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全體董監高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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